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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志平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杨志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4********,汉族,小学肄业,四川省金阳县人,农民,户籍地址:金阳县**镇**村**组**号。1996年2月13日,因流氓罪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平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移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2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11月18日,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8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被告人杨志平应邀到熊美富的矿山打工,后因杨志平入股矿山一事,双方产生矛盾,杨志平便对熊美富怀恨在心。2010年2月16日20时许,杨志平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自制尖刀,来到在金阳县新区熊美富家附近。20时30分许,被害人林某某、熊某某母子二人(熊美富之妻、子)准备回家,杨志平上前阻拦,要求二人交出熊美富。见杨志平携带有爆炸装置,林某某打电话向熊美富等人求救。在林某某打电话之机,杨志平拿出自制尖刀,反复戳刺林某某、熊某某母子,后逃离现场。林某某当场死亡,熊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潜逃当晚,杨志平两次打电话至110指挥中心,扬言用爆炸装置报复社会。2010年2月17日16时许,民警在杨志平位于金阳县**镇**村**组**号的住宅内,查获用塑料瓶为容器的爆炸装置6.5千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胸腹部被利器多处刺伤,伤及双肺、膈肌、肝脏、腹膜后壁,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某某系胸腹部被利器多处刺伤,伤及左肺、膈肌、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8月28日,杨志平在湖北省鄂州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及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剑汀

陈文菊

2019年1月7日

附:侦查卷宗叁卷、光盘伍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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