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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志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杨志强,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90********,纳西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04时10分,被告人杨志强酒后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星一街九牧王男装店门口,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无故对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云P*****的白色宇通牌医疗车前挡风破璃进行打砸,造成该车前挡风坡璃损坏后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杨志强于2020年3月27日5时00分,途经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通往肿瘤医院巷道时,故意对安装在路边的XA0140号警用监控摄像头作出侮辱、挑衅手势。2020年4月1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白色宇通牌医疗车前挡风玻璃修复价值为5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具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杨某甲、和某乙、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志强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物证照片;6、鉴定意见: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强在共公场所,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强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坦白可以从轻从处罚,被告人杨志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志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奋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志强现羁押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刀具一把。

6.被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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