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志强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2038号 

  被告人杨志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楼村**号。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犯因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志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杨志强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太屺村海通路舜都公寓215室租房内,趁杨某乙不备之际,窃得杨某乙放于衣柜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1 9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志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杨志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有本案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适用数罪并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志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国荣

检察官助理:余珊珊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杨志强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