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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志文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杨志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园**座**房。2008年2月18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开始,被告人杨志文通过网上社交平台世纪佳缘网站等方式认识异性,然后以谈恋爱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再虚构各种事实,以借钱的名义骗取得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158471.57元、赖某某人民币310000元、郭某某人民币54000元、杨某某人民币642120元。期间,被告人杨志文通过被害人伍某某认识其亲戚朋友邝某某、陈某某,同样虚构各种事实,以借钱的名义骗取得被害人邝某某人民币310000元、陈某某人民币139000元。综上被告人杨志文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613591.57元。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杨志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志文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辩解笔录;

6.鉴定意见;

7.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志文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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