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开始,被告人杨志文通过网上社交平台世纪佳缘网站等方式认识异性,然后以谈恋爱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再虚构各种事实,以借钱的名义骗取得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158471.57元、赖某某人民币310000元、郭某某人民币54000元、杨某某人民币642120元。期间,被告人杨志文通过被害人伍某某认识其亲戚朋友邝某某、陈某某,同样虚构各种事实,以借钱的名义骗取得被害人邝某某人民币310000元、陈某某人民币139000元。综上被告人杨志文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613591.57元。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杨志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志文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辩解笔录;
6.鉴定意见;
7.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附:
1.被告人杨志文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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