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47号
被告人杨志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 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 年9 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杨志江至本市**街道**巷**号**楼,趁无人之际,采用撬锁、踹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家,翻找财物,未窃得财物。
2、2020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杨志江至本市**路**号**单元**号,趁无人之际,用尖嘴钳欲撬开被害人卢某某家房门实施盗窃,但未撬开房门,后离开现场。
3、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志江至本市**街道**路**号**楼,趁无人之际,踹开被害人韩某某家房门进入,窃得房间内的人民币13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杨志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1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志江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志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志江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检察官助理:蒋睿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志江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4********。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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