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志益,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1月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志益至鲤城区**街道**路**号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宅,窃走其放在一楼房间内抽屉里的人民币8200元。
被告人杨志益于同月12日被抓获及查扣赃款人民币2356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政局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杨志益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志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志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益有危险驾驶前科及多次盗窃前科劣迹,本次盗窃孤寡老人的财物,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失窃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志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培铭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志益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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