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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志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03号 

被告人杨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栋**单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因其肺部感染,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未收押。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杨志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表示另外支付150元的车费。李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杨志支付共计450元毒资。杨志携带1小包冰毒和2颗麻古至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陈家桥家康医院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杨志处查获其准备贩卖给李某某的1小包冰毒和2颗麻古。经称重、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潘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志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杨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志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杨志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0037****);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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