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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志超、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71

被告人杨志超,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组。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超、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志超利用在广州市**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客户使用银行卡付款时,秘密使用读卡器窃取客户的银行卡信息资料,然后再将其窃取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写入会员卡中,从而伪造了5张在本区长洲街的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后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前往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

1、2019年12月31日晚上23时50分许至2020年1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志超、蔡某某经共谋后,在本市天河区岗顶的中国建设银行石牌支行营业厅ATM机上,共同使用上述伪造的被害人银行卡,分别提取了被害人陈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孙某某的广发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5800元、被害人陶某某的广发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陈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0000元,后杨志超、蔡某某进行分赃。

2、2020年1月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志超在本市番禺区祈福新村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华南祈福支行ATM机上,使用上述伪造的被害人银行卡,提取了被害人陈某丙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志超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共计80800元,被告人蔡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共计5580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志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志超、蔡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材料;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6.银行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超、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志超、蔡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0册。

3、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光碟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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