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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志辉、杨强辉等开设赌场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志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址:茂名市电白区**镇**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0日。

被告人杨强辉,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址: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村**栋**。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0日。

辩护人冯维中,系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建,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村**栋**。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0日。

辩护人罗广军,系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0日。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茂名市电白区**里**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0日。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址: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座。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0日。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 ,现住址:茂名市电白区**镇**村**侧。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辉、杨强辉等7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办案期限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杨强辉、杨志辉、陈建、杨某戊(在逃)经密谋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个**国际**网站(网址为:**.com),先后租赁了江门市蓬江区**城**号**房、江门市新会区**路**号**座**房作为办公窝点,聘请了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杨某甲(取保候审)、黎某某(在逃)等人在上述地址办公,负责网站的后台管理、平台客服、客服充值提现、修改、核对开奖结果等工作,并纠集了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取保候审)、苏某某(在逃)等人负责推广网站和招揽客户,至2019年8月12日止,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累计达270人以上,其中接受赌客毛某某、周某甲、陈某甲、戴某某、梁某某、陈某乙、周某乙、苏某某、李某某、黎某某、陈某丙、李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杨某乙、王某乙等人的投注金额共计2694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物证;

2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赌仔账户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谢某某、许某某、黎某某、杨某乙、许某某、何某某、巫某甲、巫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吴某乙、冯某某、廖某甲、江某某、廖某乙、郑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黄某某、梁某某、廖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杨志辉、杨强辉、陈建、唐某某、吴某甲、郭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银行取款监控录像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辉、杨强辉、陈建、唐某某、吴某甲、郭某某、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辉、杨强辉、陈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郭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强辉、陈建、唐某某、吴某甲、郭某某、杨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强辉、陈建、唐某某、吴某甲、郭某某、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志辉、杨强辉、陈建、唐某某、吴某甲、郭某某现被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侧,联系方式:1501437****;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从被告人、证人处扣押了涉案物品一批,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量刑建议书九份、案卷三十五册及光盘五十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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