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忠三,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5********,侗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铜仁市**乡**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1日被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忠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杨忠三伙同向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杨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交叉结伙,由陈某某、杨某甲作为相亲的女方,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作案2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6日,被告人杨忠三伙同陈某某、向某某,以陈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之子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0元。
2、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杨忠三伙同杨忠三、杨某某,以杨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结婚为由,骗取孙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向某某、陈某某证言等;3.被害人孙某某、胡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杨忠三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杨忠三、杨某甲、李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忠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忠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忠三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培钦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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