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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恒伟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34号

被告人杨恒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岩**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恒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恒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恒伟于2020年9月12日10时许, 窜入重庆市渝中区巴蜀中学一工作人员宿舍内,趁宿舍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书包内,装有若干银行卡、张某某身份证及医保卡、面值为1美元的现金的钱包盗走。被告人杨恒伟得手后,将盗得的张某某身份证和医保卡交予刘某某刷卡套现以抵偿其吃住费用,刘某某遂将张某某身份证和医保卡交予唐某某等人刷卡套现,后唐某某等人用张某某医保卡到万和、优全、万鑫、辉煌等药店刷卡购药支付人民币1227.8元,再将所购药品售与他人获利人民币720元。

2020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恒伟在本市渝中区华福巷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扣押材料、查询资料等书证;

2.购药凭证、照片等物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杨恒伟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恒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恒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恒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恒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恒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恒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军

检察官助理:陈妍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恒伟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视频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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