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慧,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9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住顺庆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营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9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20日以被告人杨慧贩卖毒品罪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3日改变管辖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慧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慧分别转账5次,以200元或300元的价格向杨慧购买冰毒,杨慧收到钱以后,均分别将一袋冰毒放在顺庆区人民南路悦中心对面立交桥桥头路边或小区绿化带,并把位置照片发送给蒋某某,后蒋某某将毒品取走后完成交易。
2、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蒋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杨慧贩卖毒品的线索。蒋某某于29日凌晨向杨慧微信转账300元购买毒品,后配合公安机关将正在人民南路悦中心小区前面绿化带边放冰品的杨慧抓获。公安机关在绿化带当场查获毒品1袋,在杨慧处查获毒品4袋,从杨慧家中次卧床上查获毒品2袋,次卧飘窗铁罐中查获毒品9袋,次卧飘窗查获装有毒品小药瓶1个,次卧衣柜抽屉红色铁盒中查获毒品1袋。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共计18袋(瓶),经依法称重,共计净重16.326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慧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控制下交付的案件,被告人杨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坦白,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六次贩毒、涉及毒品冰毒16.326克等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检察员:周丽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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