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724号
被告人杨慧雪,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汤臣分公司销售主管,户籍在**镇**村**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卫平,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7********,汉族,大学文化,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汤臣分公司销售主管,户籍在**路**弄**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夏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设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另案处理),后陆续组建设立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正”)作为**集团的子公司。期间,蒲某某(另案处理)作为**集团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作为**集团股东、**资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某某作为**集团、**资产股东,奚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资产副总经理,在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以**资产、**金融、**股权基金的名义,通过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等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公开宣传,销售“易收益”“企来贷”“**股权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按6%-13%的收益率还本付息,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资产涉及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5.75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4877人,未兑付金额25.87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205人,案发后有526名集资参与人报案,报案金额2.7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7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作为**资产汤臣分公司业务员、销售主管,组织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资产的理财产品。被告人杨慧雪涉及金额2.5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7611万余元;被告人庄卫平涉及金额2.0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6122万余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集资参与人王某某、郭某某、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提供的报案登记表、《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受益权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蒲某某、夏某某、唐某某、奚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
2.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意见,证实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杨慧雪、庄卫平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卫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作为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卫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慧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若在法院审理阶段全额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慧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庄卫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在法院审理阶段全额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庄卫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慧雪、庄卫平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司法审计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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