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成勋,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成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卫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卫周,曾用名杨卫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等人相互伙同,虚构汉源县**乡**村或**村“冷水鱼生态养殖基地鱼塘修建工程”后,由杨成勋冒充工程项目经理招引工程老板前来合伙或承包该工程建设,杨帅、杨成龙等人先后冒充项目公司总经理分别用“代超”、“王成龙”虚假身份与苏某某、付某某、张某某、龚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姜某某、杨某某、伍某某分别签订《特种水产养殖基地建设鱼塘修建承包合同》、《特种名优水产基地建设鱼塘修建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伙协议》。尔后以工程修建需在当地购买沙石为由,由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等人先后冒充出售砂石人员用“阿木以铁”等虚假身份与工程承包人员签订沙石买卖协议或合同,骗取苏某某等9人预付的“沙石款”共计108.72万元。骗取的钱款被五被告人予以私分,并各自用于了生活开支、购买轿车等。
1、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等人共同骗取苏某某11万元。
2、2018年4月底,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卫周等人共同骗取付某某16.72万元。
3、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卫周等人共同骗取张某某25万元。
4、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等人共同骗取龚某某14万元。
5、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等人共同骗取杨某甲5万元。
6、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周等人共同骗取徐某某7万元。
7、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等人共同骗租姜某某7万元。
8、2019年3月8日,被告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等人共同骗取杨某乙15万元。
9、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等人共同骗取伍某某8万元。
二、2019年5月,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等人虚构在西藏拉萨市的墨竹工卡县**乡矿山公路项目,以将该工程承包给周某某修建为由,由杨帅假扮工程项目公司总经理用“代超”的假名与周某某签订《矿山公路承包劳务合同》。后又以工程修建需购买沙石为由,由杨卫星在西藏拉萨市假扮工程所在地的村书记向周某某出具沙石无偿开采承诺书,骗取周某某沙石开采“协调费”30万元现金。之后,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卫星、杨成龙等人将该30万元通过分装的方式从西藏带回成都,后在从成都回汉源县的路上予以私分,后各自用于了生活开支。
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卫周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等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卫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万康
检察官助理:冉霏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成勋、杨帅、杨成龙、杨卫星、杨卫周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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