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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成明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成明,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附**号,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杨成明在遵义市汇川区南宁路汇川区实验幼儿园对面巷口处,用起子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贵CC****的后排右车窗砸坏后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元;

2、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成明在汇川区天仪厂家属区145栋楼处,用起子将被害人乔某某的贵C5****副驾驶车窗砸坏后实施盗窃,盗得现金20元;

3、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杨成明在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高桥收费站出口前路段,将被害人符某某的贵CL****车窗砸坏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4、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杨成明在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高桥收费站出口前路段,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贵C8****车窗砸坏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5、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杨成明在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高桥收费站出口前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贵A2****车窗砸坏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6、201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杨成明在遵义市汇川区秦皇岛路长征电器厂旁,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贵C0****左后门玻璃砸坏,盗得现金1400元;

7、2017年12月一天,被告人杨成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珍珠路中环花园5栋5楼下砸车窗盗窃茅台酒6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94元;

8、2018年8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杨成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规划局门口路段,将被害人苟某某的贵CP****右侧车窗砸坏后实施盗窃,盗得贵烟牌大国酒香烟一条,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前科材料、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车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成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祉錡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成明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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