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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9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蒲毅,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成在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采取砸碎窗户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董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因被人发现未盗得财物。

2019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成携带事先准备的撬棍、钢筋钳、手电筒、帽子、口罩、手套等工具,驾车来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珠宝店,用撬棍敲碎珠宝店的玻璃门后通过半开的卷帘门进入店内,盗走黄金项链、黄金吊坠等首饰。后被告人杨成在其家中用事先购买的喷枪将盗得的黄金首饰融化为两个金属块,重量合计为250.02克。经鉴定,涉案金块价格为人民币75262元。

2018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别墅外,破坏该小区**栋别墅围墙上端的电子围栏和防爬刺后翻墙入内,随后进入**栋别墅房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于家中的珠宝首饰。经鉴定,涉案24件首饰价格为人民币158640元。

2019年8月16日,民警在四川省射洪县**乡**村**号农商银行内将被告人杨成挡获,追回上述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519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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