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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9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成路过眉山市东坡区**街时,潜入**中医诊所,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诊所吧台抽屉内的一部华为平板电脑。后被告人杨成又潜入**火锅店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茶楼吧台的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8848手机、二瓶五粮液白酒、一条大前门香烟、五包中华牌软包香烟。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二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860元、一条大前门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五包中华牌软包香烟价值人民币32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985元。8848手机盗窃时因不能正常使用,故未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此外,杨成还有三次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杨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兰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成现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在眉山市东坡区康复(救助)中心,联系方式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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