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杨成在杭州市萧山区以帮助购买小区房收取中介费用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甲61.5万元。
2、 2018年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成在杭州市萧山区以帮助租赁商铺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6.97万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杨成在杭州市萧山区以帮助承包广告业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万元。
4、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成在杭州市萧山区以帮助承包工程业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甲6.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成及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徐某甲29万元。被告人杨成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复印件,收条复印件,笔记本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贷款截图,收条,保证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民事调解书,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世贸城场地使用便民服务协议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支付宝和微信明细,照片,聊天记录,发票,民事判决书,当票,工作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徐某乙、王某丙、杨某乙、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徐某丙、杨某丙、陈某乙、廖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郑某某、谢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赶赶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杨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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