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成超,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69********,大专文化,原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县信用社农贷部**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住小金县**镇**街**号**住宿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小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小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小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超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小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32刑辖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金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同年12月27日小金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材料退回小金县人民检察院,小金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3日将案件移送我院,我院于2020年1月3日收到卷宗16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小金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成超利用担任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县信用社(非上市)个人客服部**职务、农贷部**职务便利,采用冒用(借用)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编制虚假贷款资料等方式,以生产经营、住房建设和其他消费为名,将本单位资金采用一人多贷、一户多贷、借款人之间相互担保等手段,发放小额贷款共计74笔651万元。利用虚构的贷款资料,通过该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同意,发放大额抵押担保贷款1笔共计300万元。具体贷款事实如下:
1.以杨某甲名义分别于2016年11月7日贷款10万元、11月11日贷款10万元、11月25日贷款5万元、12月6日贷款5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0万元。
2.以杨某乙名义分别于2016年8月20日贷款5万、9月11日贷款10万元、10月28日贷款10万元、11月3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5万元。
3.以杨某丙名义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贷款5万元、9月20日贷款10万元,2016年10月17日贷款10万元、11月07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5万元。
4.以赵某某名义于2017年6月21贷款5万元、7月20日贷款10万元,两笔贷款共计15万元。
5.以周某甲名义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贷款5万元、6月1日贷款5万元、6月11日贷款10万元、12月9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0万元。
6.以张某某名义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贷款6万元,2017年6月16贷款30万元,两笔贷款共计36万元。
7.以杨某丁名义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贷款5万元、2月17日贷款5万元、6月30日贷款5万元,三笔贷款共计15万元。
8.以何某某名义于2015年4月28日贷款10万元。
9.以罗某某名义分别于2016年2月2日贷款5万元、5月27日贷款5万元、9月11日贷款10万元、11月25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0万元。
10.以马某甲名义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贷款5万元,2016年9月19日贷款10万元、9月28日贷款10万元、12月12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5万元。
11.以邵某某名义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贷款5万元、6月1日贷款5万元,两笔贷款共计10万元。
12.以文某某名义于2016年10月28日贷款5万元。
13.以杨某某名义分别于2016年2月2日贷款5万元、5月30日贷款5万元、11月3日贷款10万元,2017年1月16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0万元。
14.以杨某戊名义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贷款5万元、12月17日贷款10万元,2016年9月19日贷款10万元、10月17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5万元。
15.以李某某名义分别于2017年4月7贷款40万元、6月28日贷款5万元、7月10日贷款5万元,三笔贷款共计50万元。
16.以杨某庚名义于2017年8月25日贷款5万元、9月26日贷款10万元,两笔贷款共计15万元
17.以杨某辛名义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贷款5万元、8月19日贷款5万元、9月20日贷款10万元,三笔贷款共计20万元。
18.以周某乙名义分别于2016年4月6日贷款5万元、5月20日贷款5万元、7月4日贷款5万元、9月14日贷款10万元,2017年7月24日贷款10万元,五笔贷款共计35万元。
19.以杨某任名义于2016年7月29日贷款300万元。
20.以陈某某名义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贷款30万元,2017年4月6日贷款5万元、7月17日贷款5万元,三笔贷款共计40万元。
21.以苟某某名义分别于2016年6月8日贷款5万元、11月15日贷款10万元、11月25日贷款10万元,2017年7月25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5万元。
22.以何某某名义分别于2017年4月6日贷款5万元、3月17日贷款40万元、7月17日贷款5万元,三笔贷款共计50万元。
23.以胡某某名义于2017年6月29日贷款5万元。
24.以刘某某,某名义分别于2016年9月5日贷款5万元、9月9日贷款10万元、9月28日贷款10万元、10月28日贷款10万元,四笔贷款共计35万元。
25.以马某乙名义于2017年4月28日贷款5万元。
26.以杨某癸名义于2016年6月16日贷款5万元。
27.以周某戊名义于2017年4月27日贷款5万元。
上述贷款共计27户75笔951万元,被杨成超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开支。案发后杨成超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贷款资料等书证;2.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951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学姚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成超现羁押在小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小金县信用社附带民事诉状1份;
4.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