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杨所俊,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所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所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杨所俊先后至本区新桥镇明华路1063号农小芒生鲜超市及明华路1073号邻里便利店内,以切割机切割门锁的方式进入上址两家商店内进行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许及各类品牌香烟156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0,701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所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5日21时30分许,其从本区新桥镇明华路1603号其经营的农小芒生鲜超市下班,其弟弟马某某用U型锁锁了店门。次日3时许,送货工人电话告知其门锁被弄坏。其到店查看发现门锁被切割机切坏,收银台钱箱内共计人民币805元被盗,钱箱下柜内及柜旁放置的一整箱香烟共计165条被盗,品牌包括中华、利群、红塔山等。其遂报警。店内监控显示系一戴头盔的中等身材男子作案。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5日23时许,其妻子陈某某离开本区新桥镇明华路1073号其经营的邻里便利店时用U型锁和链锁锁好店门。次日4时许,隔壁农小芒生鲜超市老板给其打电话称自己店门锁被撬,香烟和现金被盗,让其也去店内查看有无损失。后其至店内查看发现店门锁被切断,香烟柜内约180条中华、芙蓉王、玉溪等品牌香烟被盗,收银机内约人民币1,100元被盗。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27日,其舅舅被告人杨所俊到其位于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室的家中找其,称他在上海给一个超市打工,老板欠他工资,故用香烟抵账。杨所俊将装有多个品牌香烟的几个纸箱搬来,让其帮忙卖掉,后其将香烟放在自己车上。次日12时许,其将其中的70条左右香烟拿到朋友刘某某仓库让对方试着卖。同日21时许,民警找到其,其将放在自己车里和和放在刘某某处的香烟都交给了民警。经清点,杨所俊给其的香烟共计150条。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牌号为苏******的货车中搜查并扣押作案工具切割机一个、头盔一顶及部分赃物人民币700元、香烟6条;从陈某某处调取赃物150条香烟。上述赃物均已做发还处理,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5.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调取的156条各类品牌香烟均系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0,701元。
6.监控视频、《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公安机关从马某某处调取涉案农小芒超市监控、接受路面监控作为证据,上述监控分别证实被告人杨所俊的部分作案经过及作案前后的行迹。
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的概貌特征及痕迹、物证提取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送检的涉案农小芒生鲜超市收银机钱匣内夹子表面涂取物中检出的生物性物质为受害人马某某所留;不能排除送检的涉案邻里便利店北侧门扇玻璃外表面涂取物、锁链表面粘取物、收银台钱匣内夹子表乡面涂取物中检出的生物性物质为受害人陈某某所留。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所俊系被抓获到案。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所俊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被告人杨所俊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出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所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所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所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所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检察官助理:蔡彤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所俊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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