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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振侃、廖新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杨振侃,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新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振侃、廖新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6月13日二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29日、7月12日将重新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3月15日至3月29日、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杨振侃、廖新海伙同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福州市古田路**中心办公室内商议搭建**虚拟货币(以下简称**币)的网上交易平台。几人共同商议由被告人杨振侃负责制作宣传资料和平台搭建工作,由被告人廖新海负责发展市场,并利用被告人杨振侃的中国银行账户621668640005929****作为资金池账户,将发展市场获得的资金汇入该账户。为了推广**币,被告人杨振侃、廖新海等人以口口相传、公开召开宣传会的形式向社会谎称该平台是从南非引进、为南非政府所创办,后期还可以兑换钻石,以此来吸引投资者投资,并将**币设置有静态收益即平台每天按照一定比例赠送**币和动态收益即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8年4月2日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振侃、廖新海等人通过资金池吸收投资者数额达人民币4934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明细,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振侃、廖新海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5.**币宣传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侃、廖新海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数额达人民币4934370元,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新海、杨振侃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佳敏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振侃、廖新海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一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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