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振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3年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振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3时许,在河北省献县新华小区对面胡同附近,被告人杨振雷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巨龙牌美团外卖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逃逸,后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车行。
经鉴定:被盗巨龙牌电动自行车、美团外卖头盔及外卖箱于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878.58元。
2020年6月18日12时许,在本市红桥区赵家场大街御河湾底商津一堂药店门前,被告人杨振雷将被害人马某某暂停在该处的图牛牌饿了么外卖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逃逸。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振雷抓获。
经鉴定:1、图牛HaiGeHG1500DT-9电动自行车壹辆(裸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800元;2、蓝蜻蜒牌60V/65AH锂电一块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2800元;合计人民币36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等。
2、收款收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段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杨振雷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案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振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振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振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振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振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振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张学艺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振雷现被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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