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杨捷,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公寓**栋**单元**室。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杨捷在被害人雷某某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镇**小区**栋**楼卧室里做家具保养时,临时起意将一条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项链盗走,并将项链藏放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公寓B13栋一楼22号车库里。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杨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项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项链(照片)等物证;2.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搜查等笔录;5.被告人杨捷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捷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捷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品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捷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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