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杨敦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8月11日、2013年2月6日、2016年12月2日、2019年3月20日分别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七个月、九个月、八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敦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敦勇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拉车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宝马轿车内,盗走车内的一个TUMI牌双肩包。随后,被告人杨敦勇到现场附近的田地里将该双肩包的615元人民币现金取走,将124欧元(折合约934元人民币)撕掉丢弃,并将包内其他物品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田地里查获被告人杨敦勇丢弃的124欧元以及护肤品、驾驶证等物品,并在其住处查获其盗窃的TUMI牌双肩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汇率证明材料、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敦勇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杨敦勇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敦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敦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敦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敦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敦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本案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敦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冶宠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敦勇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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