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89********,汉族,专科毕业,阳泉市郊区**校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敬以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为由,利用其与被害人闫某某男女朋友的关系,允诺闫某某赚钱后为其在天津购买房屋,分多次在阳泉市郊区**、荫营工商银行、荫营建设银行、阳泉光大银行等地诈骗闫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36245元,所得钱款均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借款合同等;2.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敬的供述和辩解;5.人身检查笔录;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瑶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西省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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