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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文军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文军,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27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6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2019年11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杨文军携带矿灯、尖口手钳行至本县**镇**路76号,将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安琪儿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又行至**镇**厂院内,将赵某某停放在大门左侧一辆鄂F****2白色江铃货车的蓄电瓶盗走。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杨文军携带矿灯、尖口手钳行至**镇**路中银富登银行广场,将雷某某停放在广场右侧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杨文军将盗窃的两辆电动车和蓄电瓶藏在**镇**村3组村民孟某某房屋外的道子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5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19〕110号)鉴定,被盗电动车和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蓄电瓶、手钳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文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光进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文军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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