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文冬,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青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文冬到成都市温江区“中铁丽景书香”小区20栋负一楼电梯过道口,盗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文冬到成都市温江区“学府阳光”小区34栋负一楼单元楼过道口,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72元;
3、2019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文冬到成都市温江区“学府阳光”小区28栋负一楼电梯过道口,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19年10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文冬到成都市温江区“学府阳光”小区34栋负一楼单元楼过道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可爱鸟”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5、2019年10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文冬到成都市温江区“中铁丽景书香”小区6栋2单元负一楼单元楼过道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蓝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18元;
6、2019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文冬到成都市温江区“学府阳光”小区27栋负一楼756号车位,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金马”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被盗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2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文冬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