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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文响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杨文响(绰号“蛇木”),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8********,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藤县**镇**村**组**号,住广西藤县**镇**开发区自建房。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该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同月13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响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文响以张网捕捉的方式,在藤县**镇**村江头(地名)捕捉了9只鸟类野生动物。2020年1月31日,侦查人员对杨文响位于藤县**镇**开发区的家中进行检查,查获其捕获的鸟类野生动物9只。经鉴定,涉案的9只鸟类野生动物中,鹰科7只(黑翅鸢2只、凤头鹰4只、褐冠鹃隼1只),隼科游隼1只,形目领角1只,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文响在其位于藤县**镇**开发区的家中,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镇**村的一名村民(另案处理)收购了1只“山鸡”。2020年1月31日,侦查人员在杨文响家中查获其收购的“山鸡”1只。经鉴定,涉案的“山鸡”为雉科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鹰科鸟类7只、隼科鸟类1只、形目鸟类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雉科白鹇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凯兵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文响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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