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文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3********,黎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系**,曾系**。住海南省海口市**商业城**房。因涉嫌受贿、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日被海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海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洪娟,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平涉嫌受贿、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以琼监诉〔2019〕3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以琼检三交诉〔2019〕3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并于同年12月3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文平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在调整规划、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等事项上为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秦某某、梁某甲、郑某某等十五个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及个人送给的人民币1123万元(以下非特指均为人民币)、港币8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1193.8265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柳某某港币50万元
2011年12月起,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陵水县**镇**地段投资建设**养生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柳某某的请托,在该项目的调整规划、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上半年,杨文平在陵水县**酒店停车场,收受柳某某送给的港币50万元(折合3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材料,海南陵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陵水县政府有关**养生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的规划资料,陵水县政府有关非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资料,中行海南省分行的牌价说明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二)收受黄某某180万元、港币30万元
2011年起,海南**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陵水县**镇开发**项目。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某的请托,在该项目的招商、征地拆迁、报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杨文平先后五次收受黄某某送给的钱款共计180万元、港币30万元(折合25.145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12月,杨文平在香港会展中心**酒店收受黄某某送给的港币10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杨文平在海口市**路**停车场,先后三次收受黄某某送给的钱款各60万元;
3.2016年8月,黄某某与杨文平及其妹夫王某某相约在香港铜锣湾的一家饭店吃饭。黄某某将港币20万元交由先到该饭店的王某某转交给杨文平。后杨文平让王某某在香港花销该20万元港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文平因公赴港参加“联谊两会”、“经贸活动”、少数民族州长经济管理研讨班的相关材料,杨文平、王某某的出入境记录,**项目的投资意向、项目选址、项目用地的相关材料,**项目的征地补偿款拨付、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中行海南省分行的牌价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三)收受秦某某200万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秦某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陵水县**镇**郑某某打招呼,为秦某某挂靠承揽陵水县**镇**村**工程及**村安置房工程1、2、3标段(**建设工程)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和年底,杨文平通过王某某,在海口市**街附近的茶艺馆,先后收受秦某某送给的60万元和140万元,共计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经营承包协议、证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审批表、银行转款凭证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王某某建行、农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四)收受梁某乙200万元
2012年下半年,梁某乙为承揽陵水县**项目,在陵水县**酒店某一包厢内,通过王某某请求被告人杨文平帮忙,并让王某某转交给杨文平一张存有200万元的银行卡。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梁某乙的请托,承诺为梁某乙承揽该项目提供帮助,并让王某某代为保管该银行卡。但该项目于2013年3月被其他公司竞得,该200万元已被王某某花销而没有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陵水县**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评标中标、建设用地出让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梁某乙、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五)收受尹某某145万元
2013年起,深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了陵水县**工程、陵水**项目。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该公司海南分公司副经理尹某某的请托,通过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向时任陵水县**王某某打招呼,为该公司在拨付工程款和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杨文平先后三次收受尹某某送给的钱款共计145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期间,杨文平在其保亭县**镇的**收受尹某某送给的钱款30万元;
2.2015年春节期间,杨文平在陵水县**酒店停车场收受尹某某送给的钱款100万元;
3.2016年上半年,杨文平在海口市**路一家具城附近收受尹某某送给的钱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深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海南分公司副经理任职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表、变更(备案)通知书,**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审批表,**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尹某某的建行、交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六)收受梁某甲90万元
2012年,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梁某甲的请托,通过向时任陵水县**许某某打招呼,为梁某甲挂靠承揽**除险加固工程、**防洪整治工程(3标段)、**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和**防洪工程(第六标段)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杨文平先后三次收受梁某甲的钱款共计90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下半年,杨文平在海口市**路**酒店收受梁某甲送给的钱款10万元。
2.2011年下半年,杨文平在海口市一家茶艺馆收受梁某甲送给的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
3.2013年初,杨文平通过王某某在海口市海府路附近收受梁某甲送给的一张存有70万元的银行卡,并交由王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投标、中标、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等材料,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海南分公司企业资料、说明、工程款转账凭证,**防洪整治工程(3标段)的招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书、企业内部工程管理责任书、工程款拨付材料,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说明、工程款转账凭证,**改造工程(第三标段)的招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书、工程款拨付材料,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海南分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说明、工程款支付凭证,**防洪工程(第六标段)的招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书、工程款拨付等材料,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说明、工程款支付凭证,梁某甲建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王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七)收受郑某某7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郑某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陵水县**的徐某某(已故)打招呼,为郑某某挂靠承揽** 1#、2#、3#教学楼建设工程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及2014年春节期间,杨文平先后三次收受郑某某送给的钱款共计70万元。具体如下: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文平在其保亭县**镇**收受郑某某送予的10万元;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文平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郑某某送予的30万元;
2014年春节期间,杨文平在其保亭县**镇**收受郑某某送予的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3#教学楼工程的招投标、中标、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等材料,**建设集团公司的企业资料、实际承包项目说明、工程款转账凭证,**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说明、工程款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八)收受林某某60万元
2012年下半年和2016年,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林某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陵水县**高某某、时任陵水县**周某某打招呼,为林某某挂靠承揽陵水县**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提供帮助。2014年上半年,杨文平在陵水县**酒店停车场,收受林某某送给的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招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书、工程款拨付等材料,海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说明、工程款转账凭证,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证明、工程款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九)收受孔某甲50万元
2012年起,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孔某甲的请托,为孔某甲解决投资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问题,以及通过向时任陵水县**李某某打招呼,为孔某甲的哥哥孔某乙挂靠承揽陵水县**道路硬化工程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期间和2015年春节前,杨文平在其保亭县**镇**,先后两次分别收受孔某甲送给的10万元和40万元,共计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陵水县**地区城市(即文化产业园项目)设计、项目规划等材料,陵水县**道路硬化工程的征地拆迁、招投标、中标、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等材料,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海南分公司企业资料、证明、工程款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孔某甲、孔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十)收受张某某50万元
2008起,陵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陵水县**镇开发**房地产项目。2011年上半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的请托,在该项目的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年中,杨文平在陵水县**的停车场收受张某某送给的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文平因公赴港参加“联谊两会”、“经贸活动”的相关材料及杨文平的出入境记录,陵水**北片旅游生态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资料,**项目的投资意向书、合作协议、征地补偿款的拨付等材料,陵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陵水县政府的专题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海南省住建厅的复函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十一)收受庄某某28万元
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文平在陵水**酒店停车场收受庄某某送给的28万元。2015年,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庄某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陵水县**王某某打招呼,为庄某某挂靠承揽陵水县**公路改造工程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陵水县**公路改造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协议书、工程款拨付等材料,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说明、内部承包协议、工程款转账凭证,庄某某挂靠**建设集团公司承揽陵水**改造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十二)收受黎某甲20万元
2011年起,陵水**开发有限公司在陵水**开发**度假区项目。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陵水县**镇**村一农家乐饭店,接受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黎某甲的请托,同意推动县政府向省政府报批,以100米来确定该项目的海岸管控潮位线距离,并收受黎某甲送给的20万元。2014年6月,杨文平签发请示文件,报请省政府批准**旅游度假区建筑物后退最高潮位线距离为100米以上,该项目从中受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陵水**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与营业执照,陵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向海南省政府申请建筑物后退最高潮位线距离的函”及县政府收文呈批表,陵水县政府“关于要求确定**旅游度假区内建筑物后退最高潮位线距离的请示”及发文呈批单,海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六处的拟办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等书证;
2.证人黎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十三)收受吴某某20万元
2015年起,海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陵水县**示范镇项目。2016年8、9月份,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该公司的合作人吴某某的请托,承诺将该项目纳入**镇的总体规划。后在杨文平的推动下,该项目最终被纳入**镇的政府总体规划中。2017年下半年,杨文平在海口市**路一家饭店的停车场,收受吴某某送给的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海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陵水县招商办关于加快陵水县**示范镇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的汇总报告,陵水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镇镇区总体规划项目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以及**镇政府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十四)收受牛某某10万元
2012年4月,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位于**农场的288.39亩旅游开发用地使用权。2013年8月,陵水县根据海南省委的部署,将**农场作为海南**医疗开发园区试点重点单位。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温泉养生园食堂,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的请托,同意将该288.39亩土地纳入**医疗开发区总体规划,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收受牛某某送给的10万元。同年7至9月,杨文平主持召开政府相关会议,同意并批准**农场总体规划,使得该288.39亩用地被纳入**医疗养生产业园规划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南**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农场288.39亩土地权属材料,**农场总体规划、**医疗养生产业园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十五)收受赵某某澳币1万元
2010年起,海南**公司在陵水县**镇开发**项目,被告人杨文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项目的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10月,为推动该项目建设,杨文平率领陵水县政府组成了5人考察团,前往澳大利亚考察和学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经验。在此期间,杨文平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某某送给的1万澳元(折合6.28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南陵水**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及赵某某任职说明,杨文平率团赴澳大利亚考察**的材料及杨文平、赵某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陵水**项目的前期开发、后期建设的相关材料,中行海南省分行的牌价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批准征收土地事实
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时任陵水县**的被告人杨文平收受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柳某某送给的50万元港币、一套高尔夫球杆等礼品,以及多次接受柳某某的吃请,按照**项目的用地要求,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在未按规定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共计432.7亩。具体如下:
(一)非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3.404亩
2016年7月6日,根据杨文平的指示,陵水县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对**项目**号宗地进行征收。该宗地中有**镇**村委会**经济社的集体土地33.404亩。同年7月18日,杨文平批示同意拨付该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1126.2769万元。同年8月,该征地补偿款汇至**村委会账户,随即分配至相关农户,土地征收即告完毕。但该宗土地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陵水县政府于2016年11月8日才提出申请(宗地号改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3日予以批准。
(二)非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90.297亩
2016年7月26日,杨文平主持召开陵水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镇政府启动对**项目**号宗地的征地工作。该四宗地中有**经济社的集体土地190.297亩。同年9月15日,杨文平分别批示同意拨付该四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共计3003.7515万元。当月底,该征地补偿款汇至**村委会账户,随即分配至相关农户,土地征收即告完毕。该四宗地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陵水县政府没有报请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非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09亩
2016年7月26日,杨文平主持召开陵水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镇政府启动对**项目**号宗地的征地工作。该宗地面积为209亩,其中有**经济社的集体土地18亩,**经济社与海南陵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191亩。2017年2月9日,杨文平在**项目召开现场办公会,同意将该宗地209亩土地按照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同年3月7日,杨文平批示同意**镇政府对该宗地按现行标准进行补征以及其中191亩争议地的解决意见。同年7月6日,杨文平批示同意拨付该宗土地征地补偿款2869.2625万元。当月,该征地补偿款汇至**村委会账户,随即分配至相关农户,土地征收即告完毕。该宗地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陵水县政府没有报请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公司于2016年12月开始,在**项目非法批准征收的432.7亩土地以及其他农用地上,未经批准而建设高层公寓式住宅楼11栋、别墅201栋、酒店1栋以及项目配套混泥土硬化路等建(构)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共计63682.12 m2,建筑总面积共计429395.80 m2;建设临时板房占地面积14796.97 m2,总建筑面积21094.54 m2。上述违章建筑已被依法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陵水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政府公共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关于申请办理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镇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启动海南陵水**养生休闲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征地工作的请示、关于要求拨付征地补偿款的请示、关于要求解决陵水**养生休闲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及其附件土地及青苗附着物包干费拨付核定表、征地包干补偿协议书、土地权属测量成果图、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村委会土地青苗补偿款汇总表、土地青苗补偿款领取表,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表,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绘报告书、案件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关于移送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函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邱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艾某某、邓某某、蒲某某、黎某乙、李某某、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文平于2019年6月14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至海南省纪委监委福坡教育管理中心留置。
案发后,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杨文平的房产1套,杨文平的家属代为退赃120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文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土地,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犯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太银
检察官助理:胡振中
书 记 员:罗 仁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文平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3.海南省监察委员扣押杨文平退赃款120万元,已上缴至省财政性资金账户,随案移送扣押清单;查封杨文平的房产1套(海口市**小区**楼**栋**单元**房),随案移送查封手续。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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