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乡**村,无业。2019年6月25日因酒后驾驶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并扣12分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结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朋友石某某家里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KR****的白色“福特”牌小轿车由武都区洛塘镇驶向琵琶镇毛家沟方向,行驶至洛塘镇信用社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另查明,杨某某持有其持有c1型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文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锁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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