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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文武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杨文武,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高文化,务工,四川简阳人,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单元****号,案发前住四川省简阳市****小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3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文武在简阳市简城镇北门桥义乌超市门口向吸毒人员施某某和李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8克,获毒资500元。

202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文武在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路口凌江虹缘地下车库出口附近,出售甲基苯丙胺约0.1克给吸毒人员万某某,获毒资200元。

2020年7月30日民警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办凌江虹缘9楼将被告人杨文武挡获,在杨文武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59克,在其居住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2.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克,以及电子秤、封装袋等贩毒工具和锡箔纸、“溜冰壶”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搜查、辨认及现场勘验等笔录,施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杨文武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2021年1月18

                                   

附件1.被告人杨文武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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