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杨文波,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住武汉市硚口区**园**村**号**室。199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自报),无居民身份证,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自报),武汉市硚口区**园**村**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因怀孕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波、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文波、张某某在本市硚口区**园**村**号**室,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将透明封口塑料袋装的九颗片剂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赵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与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0.81克,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文波、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5.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文波、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波、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波、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杨文波、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文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杨文波因故意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系怀孕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文波有期徒刑九个月或者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力
书记员:高先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文波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2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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