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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文焕、林知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294号

被告人杨文焕,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

被告人林知苏,绰号:阿苏,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9年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3日;2013年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上海海警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由上海海警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当天由上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等人分工合作,由杨文焕联系对方,林知苏随船押货,驾驶**船,于2019年12月22日9时许从江苏常熟出发,前往上海浦东机场附近水域(东经**,北纬**),在明知柴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关闭船上AIS及灯光,于当日晚20时许从停在该处的一无名海船上接驳柴油,后驶往黄浦江方向。当晚22时许,该船被上海海警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量、检验,**船所载柴油401.747吨,油品符合车用柴油相关指标要求。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批柴油价值人民币2809416.771元。

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被上海海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受雇帮助杨文焕等人运输柴油的情况;

3.上海海警局现场笔录,证实上海海警局登上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的船,对船上油品取样、计量、扣押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林知苏持有的手机二部;扣押王某某的**船一艘、油料一批、手机一部;扣押杨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扣押杨文焕持有手机三部。证实警方扣押财物的情况;

5.**船有关证书、登记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文焕的船只情况;

6.被告人林知苏、杨文焕手机微信、短信记录,证实林知苏通过微信将柴油数量告知“朱某某”,杨文焕用手机短信接收接油位置的情况;

7.被告人林知苏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知苏的两次前科、两次劣迹情况;

8.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代为转移的柴油每吨价值6993元;

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品质证书、重量证书,证实送检的**船所载油料为柴油,重量为401.747公吨;

10.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扣押的手机中的电子数据恢复、提取的情况;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2.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两名被告人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知苏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文焕、林知苏现羁押于上海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扣押财物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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