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杨文贤,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贤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文贤在贵阳市南明区**号**房**楼房内,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文贤使用菜刀将郑某某全身多处砍伤。后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伤情达到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菜刀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文贤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文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贤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谋
2020年8月4日
附:
一、被告人杨文贤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起诉书拾伍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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