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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文静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杨文静,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号附**号。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文静在重庆市铜梁区**镇**村**栋和**栋中间巷子处,发现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玉骑铃牌电动车,后走到车旁通过推拉的方式将电动车坐垫打开,使用螺丝刀将车内的6个旭派牌电瓶取下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94元。

2.2020年9月3日晚,被告人杨文静在重庆市铜梁区**镇**站附近**小区**栋**单元楼下,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珠峰牌电动车内的8个超威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20元。

3.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文静在重庆市铜梁区**镇**佳园**区消防通道处,用同样方法将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车内的6个天能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38元。之后杨文静又在铜梁区庆隆镇庆新街13号理发店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奇雷牌电动车内的6个超威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20元。

4.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文静在重庆市铜梁区白土坝尘世网吧门口,看到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建隆牌两轮摩托车,其用指甲刀剪断车头启动线再重新连接的方式把车发动后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3元。

5.2020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文静在重庆市铜梁区公园路7号旁路口看到龙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其使用徒手扯断电线的方式将三轮车内的5个超威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80元。

综上,被告人杨文静盗得31个电瓶及一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35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文静因盗窃唐某某电动车内电瓶于2020年9月14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三笔盗窃事实,后被采取监视居住。杨文静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后于2020年10月27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文静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文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文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文静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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