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文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坪**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杨文鹏饮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汽车,车上载有吴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从建阳往将口方向行驶,途经南平市建阳区芦上电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至道路右侧的行道树上,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杨文鹏受伤、车辆以及行道树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文鹏指使吴某某向民警作伪证,且民警在医院向杨文鹏调查了解情况时杨谎称刘某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安全带勒压颈胸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文鹏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文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65.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杨文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文鹏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亲属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文鹏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文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文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文鹏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杨文鹏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文鹏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杨文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文鹏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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