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斌,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汉族,高中肄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村**号)。现。因涉嫌诈骗,2020年5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6月0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7月3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杨斌加入“****”QQ群,该群以骗取捷信贷款退息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由该群管理者发布有意向办理捷信退息的客户信息,由群成员实施诈骗。根据分配,由被告人杨斌负责联系被害人常某某,自2020年4月1日至5月14日,被告人杨斌陆续骗取被害人常某某钱财18608元、14400元、6000元、700元,共计39708元。
另查明: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被害人常某某向“****”QQ群内发布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34408元(其中包含上述18608元、14400元、6000元),后有202036元流入杨斌持有的银行卡内,并由杨斌通过向赌博网站账户上分的形式转出后赚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斌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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