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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斌诈骗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杨斌,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顾问,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杨斌被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交易中心的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公司”)委派为**项目(位于马尾区**镇)的置业顾问,被告人杨斌以贴息优惠、车位预约、销售车位商铺等名义,骗取六名被害人钱款共462299元人民币(以下未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赃款被杨斌用于挥霍、赌博、还债等。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斌以被害人许某某符合贴息政策,预交贴息款可双倍返还为名,骗取许某某贴息款106000元;2020年7月29日,杨斌又以车位认筹可以免物业费为名,骗取许某某车位预约款14000元。杨斌共骗取许某某120000元。

2、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斌以被害人蓝某某符合贴息政策,预交贴息款可双倍返还为名,骗取蓝某某贴息款13562元;第二日,杨斌又以贴息款计算错误为由,再次骗取蓝某某贴息款13562元。杨波共骗取蓝某某贴息款27124元。

    3、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斌以车位认筹,可以拿到价格较低的工程抵款车位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车位预约款10000元;2020年7月19日,杨斌又以购买车位可减免物业费为名,骗取赵某某车位款49000元。杨斌共骗取赵某某59000元。

    4、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斌以可以进行店面预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商铺意向金20000元;2020年7月16日,杨斌又以预约车位可减免物业费为名,骗取王某某车位预约金20000元。杨斌共骗取王某某40000元。

    5、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斌以客户符合贴息政策,预交贴息款可双倍返还为名,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贴息款88274元。7月中旬,因公司要求杨斌催要曹某某剩余首付的购房款,曹某某认为有贴息款还未退还,不急着支付剩余首付的购房款。杨斌怕事情败露,遂筹集20000元返还曹某某。杨斌实际共骗取曹某某68274元。

    6、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斌以客户符合贴息政策,预交贴息款可双倍返还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贴息款57901元;2020年7月1日,杨斌以车位认筹,可以拿到价格较低的工程抵款车位为名,先后两次骗取吴某某车位预约款计57000元;2020年7月7日,杨斌以需要车位定金用于走系统为名,骗取吴某某车位预约款10000元;2020年7月9日,杨斌以预约子母车位可以赚点小钱为名,骗取吴某某车位预约款10000元,后杨斌分两次将该笔10000元款项返还被害人吴某某;2020年7月21日,杨斌再次以客户符合贴息政策,预交贴息款可双倍返还为名,骗取吴某某贴息款人民币23000元;2020年7月24日,杨斌以需要客户汇款记录为名,骗取吴某某车位预约款5000元,后杨斌将该笔5000元款项返还吴某某。杨斌实际共骗取吴某某147901元。

经福州**公司确认,福州**项目暂无车位、商铺销售计划。公司推出的贴息政策,除被害人许某某符合贴息政策,可享受贴息款外,其余五人均不符合贴息政策,且贴息政策并不需要客户预付贴息款,只需将贴息后的房款打款至公司账户即可。

2020年8月4日晚,被告人杨斌在福州**公司如实交代了其诈骗事实,之后杨斌明知福州**公司报警,在其父亲及福州**公司销售经理蔡某某的陪同下,到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杨斌的家属已代为杨斌全部赔偿上述六位被害人被骗的钱款共计462299元,六位被害人均对杨斌的行为表示谅解。福州**公司也对杨斌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前科证明、职位申请表、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蓝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斌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安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622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在他人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立忠

检察官助理:杨  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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