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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新伍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杨新伍,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犯抢劫罪,1989年12月20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窝藏罪,2007年8月15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4日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6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3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新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杨新伍伙同贺某某(另案处理)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安置区书香龙城建筑工地旁的马路边上盗窃了被害人段某某所有的0.75吨钢筋,后使用三轮车将钢筋拖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东路的鸿财回收站内变卖,获得赃款1740元。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钢筋价值2626元。

2020年10月11日,湘乡市公安局扣押被盗0.75吨钢筋并发还给被害人段某某。

2020年10月24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化工厂附近将被告人杨新伍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新伍、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合理市场价格水平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新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新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新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新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新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连兴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新伍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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