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保德县东关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身份证号码14223319**********,户籍所在地保德县***乡**村,住保德县东关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榆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 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事实
1、2017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吕某某为筹集毒资来到马家滩韩府公路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王某某与同行司机李某某驾驶鲁VN0215红色联合重卡油罐车因堵车停在马家滩石化加油站路边,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吕某某分别从该车主副驾驶位置上车向王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杨某某拿一把匕首在司机胸前比划,将被害人钱包内的1000多元抢走,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害人的两部华为手机抢走。
2、2017年11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吕某某到了马家滩高速引道口将被害人闫某某的一辆苏GJ5799红色半挂车拦停,被告人吕某某持刀抢走被害人闫某某现金1000元及一部vivo20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518元。
3、2017年11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吕某某为筹集毒资来到马家滩三岔路口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孙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苏GE8213半挂车行至马家滩爬坡路段,车辆行驶缓慢,二被告人将车拦停,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室一侧向司机要钱,被告人吕某某在该车副驾驶一侧站着,司机害怕给了80元。被告人杨某某继续要钱,并强行打开车门进入驾驶室,被害人孙某甲趁机跳车求救,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的一部手机拿走后逃跑。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48元。
4、2017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吕某某为筹集毒资到了王家滩村附近,被告人吕某某放哨,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赵某、孙某乙的一辆半挂车拦停,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赵某现金1000元,逃离现场时,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吕某某逃跑。
5、2017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马家滩二号桥下面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裴某某与司机柴某某驾驶一辆冀AL13191黄色半挂车到了马家滩二号桥下,被告人杨某某将半挂车拦停,爬在车门上向司机要烟火钱,裴某某不给,被告人杨某某强行拉开车门上了车,说:“不给钱就捅两刀”,裴某某给了被告人杨某某100多元,被告人杨某某又将裴某某的一部VIVOX9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498元。
6、2017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走到保德县马家滩农贸市场时看到两辆陕西牌照车一前一后停在市场门口,杨某甲(陕AR6857的司机)打开车门时,被告人杨某某便走到车门前向杨某甲索要烟火钱,杨某甲给了被告人杨某某80元后,关闭了车门,被告人杨某某爬在车门上,还是不依不饶,企图打开车门上车,再次强行向杨某甲索要了200元钱。
7、2017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对杨某甲实施了抢劫后,又来到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陕EB9682的重汽载货车主驾驶一侧,打开车门上了车向王某乙索要烟火钱,王某乙给了被告人杨某某几十元后,被告人杨某某不依不饶索要钱财,在王某乙的衣服口袋及车后座的储物箱内搜查无果后,言语威胁王某乙掏钱否则要用刀捅王某乙。最后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室搜寻期间打开车座中间的储物盒,将储物盒里钱包内的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
二、盗窃事实
1、2015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在保德县东关镇自来水公司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民政局集资楼院内停着被害人杨某丙的一辆黑色圣峰两轮摩托车,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将该摩托车的把锁弄烂,用随身携带的小钳子将摩托车的电路破坏,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15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陈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康家滩小转盘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小转盘附近一个小区内停着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将该摩托车的把锁弄烂,电路破坏,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
3、2015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陈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新大街旧县医院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旧县医院对面的巷子里停着被害人冀某某的一辆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将该摩托车的把锁弄烂,电路破坏,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
4、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陈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马家滩公路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公路站三岔路口停着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将该摩托车的把锁弄烂,电路破坏,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吕某某多次实施抢劫,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抢劫7起,数额为8824余元,被告人吕某某参与抢劫4起,数额为6946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价值人民币6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英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