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新民,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汉族,中专文化,邳州市**镇原党委委员、人武部长,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宿舍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镇政府宿舍**号)。被告人杨新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新民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新民在任邳州市**镇副镇长、党委委员、人武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分管工业、武装工作及负责土地管理与开发征补、协助城乡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土地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之便,索取、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4200元,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及应征入伍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杨新民先后十三次收受**镇**原党支部书记、徐州*甲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沙某甲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05000元,并为沙某甲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与土地征补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2.2013年8月,被告人杨新民收受**镇**村党支部书记梁某甲代村民梁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6000元,为梁某乙之子梁某丙在应征入伍方面提供帮助。
3.2014年初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杨新民先后两次收受**镇**村**组组长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为潘某某负责的**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遗留工作中矛盾化解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4.2015年6月,被告人杨新民收受**镇**村党支部书记梁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梁某甲在拆迁补偿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5.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杨新民先后两次收受韩某甲所送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购物卡,为韩某甲在土地平整过程中村民矛盾化解提供帮助。
6.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杨新民先后六次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元,为刘某甲在协调村民矛盾、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5年年底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杨新民先后十一次收受韩某乙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元,为韩某乙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8.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杨新民先后三次收受何某某所送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并为何某某索要修路工程款提供帮助。
9.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新民收受**镇**村文书郭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村争取村内断桥修复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0.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新民先后八次收受季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2800元,为季某某拨付**镇**村**组道路维修工程款、**农贸市场改造工程款提供帮助。
11.2016年中秋节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杨新民先后十一次收受沙某乙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94000元,为沙某乙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2.2017年的一天, 被告人杨新民收受徐州*乙食品有限公司张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徐州金鹰商场购物卡,为张某某在**镇**村征地过程中化解矛盾方面提供帮助。
13.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下半年, 被告人杨新民先后六次收受**镇**村党支部书记岑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0元,为岑某某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4.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 被告人杨新民先后两次向刘某乙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86400元,为刘某乙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5.2017年年底至2019年初, 被告人杨新民先后两次收受**镇**村支部书记沙某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为沙某丙承揽**镇**东环路土方工程及工程款拨付、**镇**村土地复垦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6.2018年春节至2019年3月, 被告人杨新民先后两次收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为刘某丙承揽的**省道绿化树围石安砌工程款、消防管网开挖及回填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7.2018年9、10月份, 被告人杨新民收受魏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魏某某承揽的**镇**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中化解矛盾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8.2018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 被告人先后两次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为陈某某承揽**镇**小学门前道路建设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19.2018年年底, 被告人杨新民收受**镇**村党支部书记岑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春节前夕,收受陆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西装一件,为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征地过程中化解矛盾提供帮助。
20.2019年6月, 被告人杨新民收受**镇**站副站长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站承揽**镇**村新农村组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21.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新民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吴某某补签**镇**村路灯安装合同方面提供帮助。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新民在徐州市**小区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徐州市监察委员会邳州留置点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监察委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中共邳州市委组织部职务任免文件、施工合同、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沙某乙、刘某甲、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新民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新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林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新民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13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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