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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新波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324号

被告人杨新波,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1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新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广州**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8月份,同案人李某某成立广州**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述两公司的人员架构相同,法定代表人均为同案人李某某。

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新波伙同同案人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彼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组**园之一的广州**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前期投资,以**甲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发布“枫叶养老养生投资项目”。其中,同案人李某某负责提供场地、产品和前期资金,王某某负责召开宣传会及具体项目的实施,被告人杨新波负责平台开发与维护。**乙公司通过召开宣讲会、口口相传、微信等形式发展会员购买保健品并承诺限期返利的方式进行宣传,且虚构该公司有养老院、保健馆等盈利性项目,采用购买产品产生利润分红大量发展会员,人民币2200元购买一套保健产品,15周内全部返利并分红(其中1-5周每周返450积分,6-15周每周返150积分,总计返3750积分,1积分可兑换1元人民币,提现须扣5%手续费)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该项目。2016年11月,该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会员的返利,被告人杨新波、同案人李某某、王某某均从公司逃匿。

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从2016年8月至11月间,**甲公司向尤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傅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1239649元,除已返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54571元外,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达8685078人民币元。

2019年5月26日,民警在北京火车站出站口抓获被告人杨新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尤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新波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杨新波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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