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杨新立,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新立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5年拆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房子的时,被告人杨新立在所出租房屋未合法经营的情况下,提供李某某的虚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领取国家停产停业补偿款人民币149384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新立将149384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新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巨大的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493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新立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驿城区**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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