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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方辉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杨方辉,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方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方辉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杨方辉与匡某某(另案处理)为贩卖毒品大麻,约定由匡某某从境外网站购买98克毒品大麻并寻找买家,由杨方辉将毒品大麻以邮寄方式交易给买家。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方辉伙同匡某某以15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贩卖13.24克毒品大麻给方某某。

(二)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方辉伙同匡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约5克毒品大麻给陈某某,并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

二.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方辉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约5克毒品大麻给李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2019年11月14日,警方在被告人杨方辉位于本市鄞州区的酒店公寓住处查扣69.74克毒品大麻、1台塑封机、1个磨烟机、1台电子秤、若干包装袋、若干塑封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塑封袋、包装袋、磨烟器、塑封机、手机;

2.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寄件信息截图、运单详情、支付宝截图、微信截图等;

3.证人方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方辉及同案犯匡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辨认、搜查、称重、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搜查视频、称重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方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共计9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方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林朝威

2020年611

附:

    1.被告人杨方辉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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