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杨日坚,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15年5月1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0元;2019年8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日坚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日坚在玉环市玉城街道等地伙同张某甲(已起诉)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赚取返点约1万元,其中接受下家李某甲投注约84万元、施某某约1.7万元、陈某甲约0.7万元、钟某某约1.8万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日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银行取款凭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陈某乙、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施某某、陈某甲、钟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日坚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日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日坚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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