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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旭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杨旭,男性,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威宁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文某某,男,现年3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

被害人郭某某,男,现年24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

被害人岳某某,男,现年21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街。

被害人黄某某,女,现年2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

被害人睦某某,女,现年2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

被害人李某某,男,现年2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

被害人陈某某,女,现年24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

被害人向某某,男,现年24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

被害人周某某,男,现年28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

被害人何某某,男,现年2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

被害人任某某,男,现年26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旭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杨旭假冒“陈交阔”的名义,通过月付租金的形式、以月租3000余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从蒋某某处承租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西街龙湖上城的2-2-1304号、2-1-707号、2-1-1101号、2-2-1002号、3-1-1508号、3-1-2201号、3-2-802号、4-1-307号、4-2-405号、6-1-601号、6-1-2508号以及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金牛万达B组团1-2-1904号、D组团1-3-2709号等房屋,再假冒“刘纯洲”的名义、虚构其是包租公司工作人员等事实,将上述房屋以月租2000余元不等价格、以年付、半年付、季付租金的形式低价转租给被害人文某某、郭某某、岳某某、黄某某、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向某某等人,共收取上述被害人房租、押金、水电气费等共计24万余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杨旭假冒“陈交阔”的名义,通过月付租金的形式、以月租24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承租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金牛万达D组团2-3-705号房屋,再假冒“刘纯洲”的名义、虚构其是包租公司工作人员等事实,将该套房屋以月租1800元的价格、以年付租金的形式低价转租给被害人周某某,并收取被害人房租、押金、水电气费等共计2万余元。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旭假冒“陈交阔”的名义,通过月付租金的形式、以月租2000元、2600元的价格先后从宾某某处承租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一路泰博理想城二期的3-1-2606号和2-2-2402两套房屋,后又假冒“刘纯洲”的名义、虚构其是包租公司工作人员等事实,将该2套房屋以月租1530、1770元的价格、以年付、半年付租金的形式低价转租给被害人何某某、任某某,共收取二名被害人房租、押金、水电气费等共计3万3千余元。

经查,被告人杨旭将收取的上述被害人钱款用于支付房租和其个人消费,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24万余元。被告人杨旭于2019年12月2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旭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 昆

2020年4月16日 

书记员 陈 学

附:

1.被告人杨旭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

3.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5.《量刑建议书》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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