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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昌义、彭某甲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984号 

  被告人杨昌义,曾用名杨冲,绰号肥头,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彭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大院**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义、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从2018年12月份至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昌义伙同谢某某等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集云山、集云山塘下镇星光村段等处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扑克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以庄家所赢金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一天分下午场和晚上场两次,每天抽取头薪1万余元,总共抽取头薪1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昌义与谢某某负责摆场,纠集赌客。钟某某负责打皮,游某某负责放风,刘某甲负责看场、放风,被告人彭某甲与刘某乙、龙某某协助钟某某打皮、打杂。被告人彭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12月18日晚,朱某某向谢某某的赌场敲诈勒索不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在瑞安市瑞祥新区瑞枫线路边谈判,谢某某纠集被告人彭某甲及陈某甲、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10余人携带钢管乘车前往谈判地点;朱某某纠集刘某丙、陈某乙、杨某戊等人携带砍刀乘车前往谈判地点。双方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新区玉海首府小区后的瑞枫线上碰面后随即发生争执、推搡,随后被告人彭某甲及谢某某、陈某甲、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10余人持钢管下车与朱某某方互殴。其中被告人彭某甲持钢管砸毁朱某某车辆。双方互殴造成朱某某、陈某乙、杨某戊、王某甲受伤,朱某某方的车辆被砸的后果。经鉴定,陈某乙主要损伤为腰1、2、3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杨某戊主要损伤为左面部一长0.7cm 疮疤,左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朱某某主要损伤为右额顶部(发际内)、右顶部、左颞部共四处创疤累计长15.5cm,左侧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甲主要损伤为右拇指两处创疤,累计长1.3cm,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杨昌义于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某甲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寄押证明、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陈某甲、游某某、刘某甲、钟某某、刘某乙、莫某某、龙某某、杨某丙刘某丙杨某丁陈某丙陈某丁唐某某辛某某覃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倪某某、朱某某刘某丙杨某戊陈某乙匿名证人1、2、3、4、5、6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昌义、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昌义、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义、彭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在该犯罪事实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昌义、彭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相迪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昌义、彭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笔录一份、刑事判决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5、匿名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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