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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贪污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市公安局**分局干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现住地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中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市公安局**分局办公室、**市公安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警务保障室工作,具体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燃油资金、将财政下拨单位燃油资金充值到单位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分公司)执法执勤用车加油卡总卡账户内、分配单位加油卡总卡账户内燃油资金到单位执法执勤用燃油加油卡分卡账户等工作。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经手分配单位加油卡总卡账户内燃油资金到加油卡分卡账户的职务便利,伙同中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工作人员龙某某、江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套取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87.74465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或者使用单位加油卡为自己亲属加油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共计1.65342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经手分配单位加油卡总卡账户内燃油资金到加油卡分卡账户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分配有单位燃油资金的加油卡分卡交给中石油**分公司先后在**加油站、**加油站、**加油站的工作的龙某某帮助套取现金及非油商品,并承诺按套取现金的10%向龙某某分配赃款。龙某某先后多次采取在支付现金未索要票据人员加油后盗刷单位加油卡分卡资金或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非油商品的方式,套取单位燃油资金共计139.714163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向龙某某分配套取资金9万余元,将其余被套取资金据为己有。

2、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经手分配单位加油卡总卡账户内燃油资金到加油卡分卡账户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分配有单位燃油资金的加油卡分卡交给中石油**分公司在**加油站工作江某某帮助套取现金及非油商品,并承诺按套取现金的10%向江某某分配赃款。江某某先后多次采取在支付现金未索要票据人员加油后盗刷单位加油卡分卡资金或者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非油商品的方式,套取单位燃油资金共计95.53823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向江某某分配套取资金7万余元,将其余被套取资金据为己有。

3、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经手分配单位加油卡总卡账户内燃油资金到加油卡分卡账户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分配有单位燃油资金的加油卡分卡交给中石油**分公司在**加油站工作的刘某某帮忙套取现金及非油商品,并承诺按套取现金的10%向刘某某分配赃款。刘某某先后多次采取支付现金未索要票据人员加油后盗刷加油卡资金或者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非油商品的方式,套取单位燃油资金共计52.492258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向刘某某分配套取资金5万余元,将其余被套取资金据为己有。

4、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经手分配单位加油卡总卡账户内燃油资金到加油卡分卡账户的职务便利,将分配有单位燃油资金的加油卡分卡一张交给其子王某某加油使用,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共计1.653426万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中江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带至德阳市监察委办案点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提供**市经开区分局加油卡明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邵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定军

检察官助理:胡铭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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