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杨昌兵,性别:**,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0********,**族,**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村**组。2010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性别:**,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1********,**族,**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村**组。2010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兵、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昌兵、黎某某经预谋至本市普陀区**路**弄**弄小区行窃,二人商定由被告人杨昌兵通过攀爬该小区18号楼外墙架设的脚手架翻窗入户行窃、被告人黎某某在围墙外接应。被告人杨昌兵先进入405室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一块欧米茄手表,随后又进入505-506室内,尚未得手即被发现,二人一同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昌兵、黎某某被民警抓获,在黎某某处查扣上述手表。被告人杨昌兵到案后否认入户盗窃的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手机截图;办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昌兵、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兵、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昌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坤
检察官助理:刘名扬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昌兵、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法律援助律师周建华,联系电话:1391796****。
3. 侦查卷宗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