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昌军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杨昌军,外号“麻三”,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28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9月25日被湖南省星城监狱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201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2月11至2019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昌军邀约杨某(批准在逃)、“阿吉”(身份待核实)等人,在吉首市**村**号**道工地办公室找到工程承建商田某乙,杨昌军以其系本地人为由威胁田某乙索要工事,过程中杨昌军、杨某、“阿吉”等人将在场与田某乙结算工资的工人邓某某、尹某某打伤。经吉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尹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9日20时许,吉首市公安局河溪派出所民警接110报警称在吉首市**村**号**道工地有人被打,民警立即出警,发现被告人杨昌军在事发现场,遂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昌军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伤情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军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昌军寻衅滋事过程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对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杨昌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胜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昌军现被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